序号 | 项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备注 |
1 | 生效时间 | 2019年6月1日 | 2019年4月1日 | 有差别 |
2 | 适用主体 |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 其他纳税人 | 有差别 |
3 | 提交申请时间 | 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 | 2019年10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 | 有差别 |
4 | 身份界定 |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 有差别 |
5 | 退税条件(全部满足) | 1.自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起,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有差别 |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
6 | 退税额计算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有差别 |
7 | 确定增量留抵 | 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增量留抵税额 | ||
8 | 进项构成比例 |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
9 | 申报途径 | 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 ||
10 | 退税流程 | 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 | ||
11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或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或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 ||
12 | 暂停办理情形(存在任意一种) | 1.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 ||
2.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 ||||
3.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 ||||
4.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 ||||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3 | 暂办事项办理时限 | 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不予/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 ||
14 | 免抵退税处理 |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 ||
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 ||||
15 | 欠税处理 | 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二、政策执行中的难点问题
1.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销售占比如何确定问题
按照文件要求,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在实际工作中销售占比区间的确定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经营满12月的,按照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二是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三是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经营不满3月的不予退税。
2.不动产二次转入的进项税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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