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手工开票到“金税工程”,从“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我国税收征管手段日益革新。与之相伴,打击涉税犯罪的“法律武器”也在不断升级优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税收领域的高发罪名,自1995年确立以来,其定罪量刑标准经历了显著变化,折射出立法与司法理念的深刻变革。
一、1995年:罪名确立,四档量刑,死刑入刑
1995年10月30日,《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横空出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依据1996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其量刑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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