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增值税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取得预收款时有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义务。在会计处理上,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为: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若需预缴土地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此时,由于收入未能确认,不能将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入当期损益。当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按照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规定,第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阶段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调整,只不过填报的方式有所不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填报,预计计税毛利与实际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分别填报,但需确保全年度土地增值税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另外,房地产企业预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也可按相同规则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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