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隶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所属行业类型为资本市场服务,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等。税务部门认真梳理了A公司近3年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印花税申报明细等信息,利用大企业税收服务与风险管理作业平台采集存储的企业征管数据、财务数据和行为数据,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对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A公司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收入确认及相关税务处理方面。具体包括取得利息收入错享免税优惠、获得手续费返还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收到政府补助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不符合免税条件
税务部门在对比A公司增值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时发现,A公司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部作了增值税免税申报。税务部门进一步查询企业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相关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发现A公司2022年买入的部分返售金融商品,为A公司向E公司购买的金融产品,且A公司在持有一定时间后将金融产品卖给F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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