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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减免或返还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案例:A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工业用地3万平方米,转让价格500元/平方米,总价款1500万元,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于当期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明确该地块可享受土地出让价格减半缴纳的优惠政策,企业当期支付土地总价款750万元。1.契税如何缴纳?2.土地出让金减免或返还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原值?

首先,在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因此,在本案例中,契税计税依据为1500万,而非750万元。

其次,减免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原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土地出让金减免或返还时,减免或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并入房产税计税原值,总局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事实上,企业按照正常竞拍程序竞得土地后,按确定的竞拍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取得的政府土地返还款,通常是以政府补助的形式返还回来,补助文件中通常也不体现是土地出让金返还。并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土地出让金返还也是违规的。企业按照“招拍挂”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以政府补助形式支付给企业,通常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并不直接减少土地价值。因此,企业需要按照“招拍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依法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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