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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支付情况下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计税基础确定的新思路

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关于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用,相信大家应该不算陌生。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同时符合五大条件,比如: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重组资产比例符合规定、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及确保权益和经营的连续性等。

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下,如果全部用股权支付(即股权支付比例为100%),受让方取得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以重组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相当于计税基础平移。

但是,在重组实务中,除了股权支付外,还可能同时存在非股权支付(以下简称双支付),那么,在双支付存在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呢?根据规定,企业重组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仅限于股权支付部分,即重组业务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给出了非股权支付对应部分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公式: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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