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研究形成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3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出境。《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51条对欠税阻止出境的对象做出修订,将欠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均纳入阻止出境范围。然而,经过仔细分析后可以发现,该立法设想在规范内容方面,存在不妥之处,后续有进一步修改的必要。
二、欠税阻止出境对象范围的选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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