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该资产在公司成立后,若作为存货对外销售,其成本可计入销售成本;若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折旧费、摊销费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依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除交易对象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小额零星外,企业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就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是企业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提供发票是非常正常的,因为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
可是,对于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是都需要提供发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视同销售范围,仅限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不包括个人或“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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