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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所得征税的法理检视与制度构建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现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转变。征税模式向综合征收转变能够整体考量纳税人的税负能力,更好体现量能课税原则,但须关注由此产生的变动所得征税显失公平问题。变动所得为纳税人多年形成之所得集中于同一纳税年度实现。由于综合所得征税并未区分不同所得形成的周期差异,一概纳入发生年度的应税所得,会造成对纳税人税负能力的误判,导致变动所得被征收重税,经年创作而产生的稿酬所得便是典型。我国税务实践中以税收优惠政策缓释变动所得征税的不正义,因未触及变动所得被征收重税的制度成因,其效果杯水车薪。本文拟分析变动所得征税显失公平问题产生的成因,通过对既有制度的法理检视以及对纠正进路的梳理分析,提出我国变动所得公平征税的制度构建思路。

一、问题成因:按年计征的未竟之功与累进税率的调配失能

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核心举措直指组织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两项职能,并体现出向后者的制度偏移,其中个人所得税按年计征的时间单位调整以及综合所得征税模式的改革被认为补足了公平观念在我国税制理念上的缺位状态。但恰恰是按年计征原则和综合所得累进税率的叠加造成变动所得征税显失公平的问题。

(一)按年计征的未竟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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