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第三天,“税月无垠”群就开张了——这是个不消停的财税群,一个喜欢探讨问题的财税群。这不,群主平地起雷,抛出某地税局的一提问:公司签订合同销售货物一批,现合同中一部分货物已交付,剩下部分因客户不需要了而取消,客户因取消部分货物向我司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请问此赔偿款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问题涉及到违约责任、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价外费用的关系。
违约责任与责任承担
按照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合同生效以后,发生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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