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关乎国计民生、生态安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随着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推进,原水(天然水)供应企业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受到关注。笔者提醒,原水(天然水)供应企业须准确理解相关税收政策,厘清收入性质,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原水(天然水)供应企业,为某千户集团的成员单位。A公司主营业务是为某地某水库提供日常管理运营及原水(天然水)供应,销售对象主要为某地水务公司。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A公司认为,企业供应原水(天然水)的行为,本身需依托输送原水(天然水)的管道来实现,因此应按照“管道运输服务”税目,以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据此,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诉求,希望将增值税申报税目变更为“管道运输服务”税目,按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享受增值税税负超3%的即征即退政策。
请您登录,展开全文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