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中标并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那么内部授权书是否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建筑合同书立人为总公司,因此,总公司为印花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因此,《内部授权书》属于企业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则不征收印花税。但对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购销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加工、安装等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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