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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取弃置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这些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核电站、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作出了规定,即所谓的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一般来说,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是必须已实际发生,并且取得了合法凭据。但对弃置费用税前扣除为例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由上述会计与税收的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

一、会计准则中提到了国际公约而税法并不包括国际公约,其实这并不是个差异,根据国际惯例,一项国际公约的签约国往往规定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所以这一点其实并不形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二、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的接轨,但规定了例外原则,即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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