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税收征管法是税收征管程序的基本大法,实体法方面,每个税种的法律规范体系都基本表现为“一部法律+一部实施条例+多部部门规章+大量规范性文件”的模式。此外,在税收征管中,还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产生诸多交集,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期限和时效有:
一、税收征管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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