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企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先票后款”的付款条件,即约定开票方先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后,付款方再支付相应款项,若开票方未开票则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为此,买受人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开具发票的货款2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在收到第三人开具的金额为5574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57475元。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土木公司(需方)与混凝土公司(供方)签订一份《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付款前供方需提供与付款金额一致的3%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陆续向该土木公司供应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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