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是自然公正法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近年来,各地方、各部门不断探索听证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的运用,例如2018年修正《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方式加以规定。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实施,其中亮点之一便是巩固行政复议听证改革成果并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当前,税务部门积极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稳步推进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强化自我纠错的内部监督,并努力将行政争议解决在税务部门内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复议审理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能高度依赖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缺乏与复议申请人的直接交流或申辩质证。行政复议申请人因被“关在门外”,难免对行政复议产生疑窦和不信任感,行政争议也难以得到实质性化解。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分别规定行政复议听证的强制性和选择性适用范围,即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这极大地拓展了听证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空间,有助于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依据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争议的前置性解决程序和非纳税争议的可选择救济渠道,推动听证在行政复议审理的广泛运用,有助于增强税务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奠定税务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进而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水平。
同时,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强化听证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基于此,税务部门的行政复议听证,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充分沟通促成合意的达成。具体来说,可从以下方面不断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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