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是信息和通信技术转型带来的产物,使科技变得更廉价、更标准化,在经济的各个领域中不断优化商业流程和激励创新。由于数字经济的一些特征,比如大规模使用数据、较大程度依赖无形资产、采用多种商业模式来获取产品所产生的外部效应价值,以及很难确定价值产生的税收管辖地等,给相应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形式有五类:短期住宿、交通(出租车服务、单车共享、停车位)、点对点电子商务、按需家政服务(比如家务服务、快递、食物准备)和按需专业服务、点对点借款和集资。
共享经济通常与资产有关,零工经济通常与服务有关。当然,资产和服务经常同时提供(比如一位驾驶员和一辆车)。类似的例子还包括闲置卧室、空置公寓或车位的短租或提供货物运送服务、不经常性家政服务、交通或出租车服务。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在一些税收管辖区也被拓展为包括通过在线平台开展的纯粹的资产销售。
近年来,各国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发展方兴未艾。OECD在调查中发现,一些由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所促进的交易长期以来也通过其他机制在开展,比如通过口碑相传或通过社区广告和人际关系网。在此背景下,税务当局在监控和评估此类交易的数量和价值、确认参与其中的个人方面一直存在困难。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一些此类行为经常发生于正规经济之外。
基于对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对税收征管带来严峻挑战的担忧,税收征管论坛奥斯陆会议上,各成员方同意对在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中取得所得的主体实施有效税收征管开展专项合作。
对平台销售商实施有效税收征管
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平台是多方线上平台的一个子集,多方线上平台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的主要驱动力。此类平台通常对发生在传统商业架构之外的以下交易产生促进作用:一是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平台,个人(包括自雇人士)销售者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货物和劳务的平台。二是商对客平台(B2C),商家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货物和劳务的平台。三是商对商平台(B2B),商家向商家消费者销售货物和劳务的平台。这些平台为客户提供终端对终端的服务,并因此拥有了平台销售商的支付记录以及一定形式的身份信息。
数字化和随之兴起的平台经济,通过帮助大量的买卖双方快速且相对便宜地对接并达成交易,而显著地增加了此类事项的规模和范围,包括跨税收管辖区以及在更多的领域实现交易。
关注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的合理性在于,平台销售商经常不为税务部门所知晓,且相对于传统的商家而言,其对自身涉税义务的了解可能更少。因此,在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如果不能确保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长期来看将会带来地下经济的显著增长,并对竞争和公共收入造成不利影响。
尽管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中的平台销售商多为个人,包括自雇人士,但情况并不总是如此,例如公司通过个人平台销售商出租单一功能财产或房屋。但是,试图根据平台销售商的纳税人身份(并据此区分纳税人需要达到的特定要求)将会给税务部门和平台制造边界障碍,比如当个人转变身份成为公司时。
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征管报告也可能会考量税务部门如何与共享和零工经济之外的更广泛的平台进行互动,以在直接税和间接税领域实现有效果的和有效率的税收遵从。
对税务部门的三点建议
从2019年3月第十二届OECD税收征管论坛大会上成员国之间的讨论中可以明显看出,未来数年,税收征管论坛将把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重点集中于两个方面:共同申报准则(CRS)及共享和零工经济。
各方强烈希望找到合作机制,提高对共享经济中的平台销售商的税收征管效率,且应通过不给平台销售商、平台和税务当局增加不必要负担的方式进行。
面对共享和零工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共享与零工经济征管报告对各国税务部门提出了三点建议:
对参与共享和零工经济平台的销售商进行税收宣传培训。鉴于共享经济的许多参与者可能对其纳税义务存在不确定性,教育培训和指导是提高税法遵从度的重要方面。如果平台也在这方面提供信息,特别是在更直接和个性化的方面,可能会更有效。在这方面,不同税务部门采取的标准化方法可以在减轻负担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包括允许平台制定广泛适用于不同管辖区的解决方案。报告还建议各国税务部门与共享经济平台协商制定行为准则,包括考虑相对于自愿模式的强制执行的可行性,以及审查其他选项,使平台销售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其纳税义务。
完善识别共享与零工经济税收风险的依据基础。虽然许多国家的税务部门已经关注到了共享和零工经济参与主体的税法遵从度问题,但目前关于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流失的规模和性质的证据基础相对不发达、不完善。因此,无论是通过自我报告还是按设计个性化合规遵从安排,都可能有其他的可供选择的促进合规性遵从的办法,这些办法仍有待探讨。由于共享经济和更普遍的线上平台经济预计在未来几年快速增长,因此这一点尤为重要。
协助政策制定者制定标准化的报告模式,包括促进不同区域税务部门之间更广泛的情报交换。平台销售商可能既使用位于其为税收居民的税收管辖区内建立的平台,也使用位于其他税收管辖区内建立的平台,各国税务部门应更好地了解包括预期的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发展和相关税收风险的规模,做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同时,各国应持续在成功做法和立法范本方面加强合作,例如及时要求交流平台向税务部门报送标准化涉税信息报告(平台销售商有关的信息内容、格式和校验),这将有助于避免不同的税务当局向平台提出多种格式的报告要求。
(上述文章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8月13日B3版,原标题:《OECD:对平台销售商实施有效税收征管》,作者:何振华 周媛 王可 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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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是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集聚资源、便利交易、提升效率,构建平台产业生态,推动商品生产、流通及配套服务高效融合、创新发展的新型经济形态。如我们所熟知的网购、团购、共享出行、民宿、外卖、点评等,都是平台经济的典型表现形式。
(上述解释来源自国务院客户端)
国办印发指导意见 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指导督促有关地方评估网约车、旅游民宿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
二是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三是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发展“互联网+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发展“互联网+生产”,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强网络支撑能力建设。
四是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夯实新业态成长基础。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上线运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加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放力度,支持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实施中的有关信息公示、零星小额交易等配套规则。
五是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完善平台经济相关法律法规。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密切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
(上述新闻来源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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