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数据显示,目前已有超过六成科创板公司在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其中超九成的方案选择科创板创设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近3年业绩同比增速高于板块整体,带动研发成果接连涌现,股权激励效果逐步彰显。从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的感受看,股权激励虽在留住人才、激励人才上有重要作用,其税务处理却有一定的复杂性,如果处理不慎,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税务风险的防范。
股权激励主要有四种形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实务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有四种形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股权奖励。获得股权激励的公司员工,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为鼓励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实施了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2023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明确满足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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