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有一些暂估的成本一直没有取得发票,在做季度预缴时,是否需要调整成本呢?
答: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环节,暂估入账成本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那么暂估的成本最晚何时取得发票呢?
答: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暂估入账的成本,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发票,就不影响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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