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税种,特别是建筑企业。印花税虽然税负低,但是涉及的面很广。建筑企业几乎涉及的所有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从工程承包开始:总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工程检测合同、运输合同,如果涉及向银行贷款也将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是EPC工程还涉及到设计合同,这些合同都必须根据合同额缴纳印花税。在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缴纳通常存在以下九个方面的误区:
误区之一:印花税与增值税一并按月申报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但在缴纳的时间上,印花税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以湖北省为例,《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2年第5号)规定,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可选择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因此,对于施工企业频繁发生的建造合同、材料买卖合同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对不经常发生的应税合同,比如保险公司、租赁合同等,可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误区之二:建造合同按开票确认的收入或会计确认的收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之所以习惯按照开票收入或账面反应的收入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主要原因:一是为了便于企业以后查询;二是直接按开票收入缴纳印花税也是为了应对税收风险比对;三是沿袭过去印花税核定征收时代,直接按照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印花税。实行新印花税法后,核定征收印花税已经不复存在,要求印花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应税凭证所列的金额,与企业什么时候开具发票或企业什么时候确认会计收入没有任何关系。建造合同签订时间一般都早于开票时间或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如果按照开票或收入确认时间申报缴纳印花税,就会面临税务风险。建议:财务人员建立建造合同台账,按照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季、按年或按次计提并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误区之三:建造合同按照不含税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建造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增值税不计入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前提必须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不含税价和增值税,否则印花税计税依据应当包含增值税。在实践中,很多纳税人签订合同并未价税分离,因此,应当包括增值税在内一并计算缴纳印花税。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要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在合同中明确不含税合同价和增值税,此等是“举手之劳”的事情,但可以给企业带来节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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