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G20/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以下简称“BEPS包容性框架”)持续推进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使得国际税收合作与竞争格局得以重塑。其中,支柱二方案的全球最低税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不论公司总部位于哪里,也不论成员实体在哪里经营,其实现的利润都要负担15%的最低有效税率,以扭转长期以来公司所得税税率“逐底竞争”的趋势。本文试图解析公司所得税有效税率的决定因素,探析全球最低税影响税收竞争的机制,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全球最低税——税收竞争视角的分析
全球最低税是应对全球范围内公司所得税税率“逐底竞争”的产物。长期以来,税率“逐底竞争”产生了很多负面效应,包括削弱各国政府组织税收收入的能力,以及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等现象。“逐底竞争”与“有害税收竞争”“有害税收实践”紧密相关,往往被加上“有害的”定语,即“有害的逐底竞争”(Devereux等,2023)。这些用语的变化大致反映了国际社会对税收竞争关注点的变化历程。
1998年OECD发布的《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报告指出,避税地和一些国家采取的主要针对具有高地域流动性活动(无形资产、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扭曲了资本和服务实际活动地点的选择,侵蚀了其他国家税基,属于有害税收竞争,应予以打击。报告特别提出识别避税地的四个关键因素:一是无税或仅有名义上的税收;二是缺乏信息交换;三是缺乏透明度;四是无实质性经济活动。从此以后直至2013年BEPS行动计划的启动,应对有害税收竞争的重点放在增加透明度和开展信息交换上(罗秦等,2023)。2015年BEPS第5项行动计划成果报告《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地打击有害税收实践》强化了实质性标准的同行审议,对知识产权(IP)适用的税收优惠采用“关联法”量化计算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所得,不符合条件的所得适用标准税率。然而,“关联法”显然会在没有公司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税率极低甚至为零的避税地及低税辖区“失灵”。也就是说,无论所得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在公司所得税税率为零的情况下,“关联法”都不会产生应纳税额。为此,国际社会施压避税地,要求其出台专门法律落实经济实质要求。2019年避税地纷纷出台生效“经济实质法案”,这标志着在打击有害税收实践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2022)。然而,由于没有触及最核心的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逐底竞争”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扭转。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公司所得税法定税率持续下降;同时各种税收优惠层出不穷,有效税率也在不断降低。在此背景下,支柱二方案的全球最低税瞄准税率问题,试图推倒支撑避税地四个支点中的最后一个——无税或仅有名义上的税收,因此获得了广泛的国际认同。2021年10月,BEPS包容性框架136个成员就全球最低税达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议,全球最低税进入落地实施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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