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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一则收入准则应用案例:预售商品房的收入确认

〔例〕甲公司是一家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住宅项目的开发与销售。甲公司于2×20年 1 月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块土地上开发 A 小区商品房,于同年 10 月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开始预售 A 小区商品房,预计将于 2×22 年6 月竣工后交付给客户。2×21 年 3 月 1 日,甲公司和某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A 小区的一套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该客户(买受人,下同),付款方式为客户于合同签订日一次性全额支付合同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如下:

1.甲公司向该客户预售的商品房为:A小区1 号楼1单元 3 层 303 室;

2.甲公司不能将该商品房出售给合同约定的购房人之外的其他方;

3.该商品房应于 2×22 年 7 月31 日前交付给购房人,该商品房在建期间购房人不拥有该商品房的法定所有权,不能将在建商品房用于出售或抵押;4.在下列情形下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1)购房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2)甲公司逾期交房超过 30 天;(3)房屋交付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除上述情形外,如果购房人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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