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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之二十八 民间借贷以法院文书为线索

一.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即,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官方规定的民间借贷。

也就是持牌的放款人,这是金融借贷,不适用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

如果放贷人是自然人的话,由于没有记账,借款利息收入可能没有报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辖区内相关民事判决文书和执行文书,监控到特定纳税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而未申报纳税的行为,继而引发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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