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款追征期,税企双方有不同的理解。前不久,一个税务案例涉及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起点问题,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缴未缴、少缴的起点,即追征期的起点,是次年的6月1日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第1日,而纳税人认为法律对此具体税种没有明确规定,主张将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月份作为滞纳金起算点。追征期的概念在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政策里没有明确解释,笔者认为,应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对此制度进行更全面细致的考虑,以更好地防范执法风险。
滞纳金起点问题,在税务违法行为中实质上就是税款追征期的起点问题。虽然目前税法里没有明确的追征期概念,但是刑法上有追诉时效的规定,可以帮助更好地理解追征期的概念。刑法上追诉时效是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税法的追征期也可以理解为,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期限,税收违法行为过了追征期,不再追究相应责任。
目前,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包括3年、5年、无限期等,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对此做了较大修改。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对于追征期,有几个问题亟待明确。
一是起始点为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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