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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财税人员应有“全税种意识”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管理队副队长黄磊:长期以来,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是困扰房企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在“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一二级联动项目中,房企不可避免地参与土地的前期整理,涉及垫付拆迁补偿费用且金额较大,房企实际承担的拆迁补偿费用是否属于土地成本,会对税负产生重大影响。

◎龙湖集团北京区域税务总监陈振铎:这两个案例体现了房企财税人员在进行税务处理时的典型问题——未能深入理解法规精神与立法原意。实务中,房企支付的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各项费用,究竟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还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附带的支付义务?这个问题将直接影响契税的计税依据,财税人员应当结合业务实质准确判断。此外,大型房企的一项业务通常会涉及多个税种的税务处理,各税种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异,财税人员应有“全税种意识”,既不能割裂各税种间的关联逻辑,也不能简单参照其他税种的税务处理,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财税智库高级合伙人樊剑英:实务中,房企的拿地方式不同,拆迁补偿费的支付方式也有所差别,这些都会影响企业契税的缴纳。房企财税人员在判断一笔拆迁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时,应当综合考虑政策规定、拿地方式和拆迁补偿费支付形式等因素,确保做出合理、合法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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