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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合同违约金后,守约方应缴个税吗?

前段时间,一起商业案件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在该案中,某自然人纳税人的商业合作伙伴单方面违约,买卖合同未履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违约方向其支付了一笔违约金。那么,守约方取得的这笔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违约金的性质上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基本属于损害赔偿金,是对守约方利益受损的一种补偿,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所得”,不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基本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具体包括法定的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定金等约定的赔偿损失。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六条,也对合同解除后,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作了明确: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损失赔偿”范畴。合同未履行,随着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但不影响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从实质上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承担违约金,不以发生损害和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等为要件。只要合同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守约方就可以主张违约金。也就是说,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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