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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模式下,“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如何区分?

编者按

就杨晖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法治建设的提案》中提出“统一标准、准确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经济活动实质”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了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虽然“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都是个税的税目,但由于收入性质不同,它们适用的税率并不相同。相比而言,最高税率税率35%的“经营所得”税负更低,更受偏爱。例如,那些被曝出偷税漏税的明星网红,大多数都是通过将”劳务报酬“虚假转换为“经营所得”企图达到节税目的。

在当前税制下,“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往往需要依靠税务人员根据用工事实进行判断。无论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何种协议或劳动者是否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均为外在形式,不构成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障碍,法律关系仍应优先看用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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