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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子公司被指不符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要求,证监局交易所连续发函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宏泽”,002836.SZ)主营业务为包装印刷,因其子公司被指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要求,连续收到广东证监局和深圳交易所的警示函和监管函。

7月1日,新宏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公告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但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2022年处置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产生的处置对价、股息红利等应调整计入所得税相关的收入总额,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要求,由此所得税税率应由15%变为25%。该事项应调增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1028.31万元,调减净利润1028.31万元。

《警示函》显示,新宏泽4 月 28 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新宏泽总经理肖海兰、财务总监李艳萍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新宏泽、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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