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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渠道购进农产品 增值税抵扣对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对不同形式的购进农产品的扣除作出具体规定。本文就一般纳税人甲企业从不同渠道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进行对比与分析。

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假设甲企业从A处购进农产品111元,取得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元,税额11元,则如果甲企业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或进行初加工,初加工产品税率仍为11%,则甲企业当期进项可抵扣税额为11元,影响利润金额是100元。如甲企业购进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生产税率为17%的产品,甲企业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3元,包括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元(100×2%),影响利润金额仍是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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