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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

 很多实力雄厚的中国企业集团开始走出国门,陆续在海外建立了投资网络。随着国际化步伐的加快,“走出去”企业所面临的境外税务风险也逐渐凸显,甚至在有些地方面临当地税务机关的税务歧视。

对于这类问题,企业在当地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渠道难以取得比较好的效果的情况下,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向中国税务机关寻求帮助和支持,即“走出去”企业通过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中国税务机关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开展国与国税务机关之间的双边沟通。下面是中国税务机关助力中国“走出去”企业,成功维护企业在投资东道国合法税收权益的案例。

案例一:境外子公司申请协定下利息免税待遇

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向中央银行或向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在来源国免税。2015年2月,我国一家“走出去”企业向我国税务机关反映,其在A国设立的子公司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取得了贷款,需向国开行支付利息。该企业子公司向A国税务主管当局申请享受我国和A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待遇,但A国税务主管当局却以该笔贷款不满足“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这一条件为由,拒绝按照税收协定对该笔利息给予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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