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局制定2023年六个方面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决定,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一是诉求响应提质。组织开展全国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深入开展“税直达”试点。二是政策落实提效。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三是精细服务提档。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四是智能办税提速。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五是精简流程提级。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开发上线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推进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六是规范执法提升。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
二、总局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等11份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发〔2002〕37号)等4份规范性文件。
三、总局优化变更登记等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税费服务。自2023年4月1日起,一是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动提示推送服务,做好存量登记信息变更工作。二是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优化迁出流程,优化迁入流程,明确有关事项。三是优化税源管理职责,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税源特点优化分级管理职责,提升税收风险分析、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税收风险管理等复杂事项管理层级。四是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业务协同,自动标识市监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等信息;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未在税务部门办理清税且处于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依法处理;核心征管系统2019年5月1日前已被列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进行税务注销。
四、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一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相关征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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