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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税务评论】不良资产处置税务系列之二: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若干问题观察

近两年来,受到国际环境和疫情延宕的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宏观经济金融环境面临一定挑战,推进不良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在2022年初公布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加快不良资产处置首度被明确列入政府部门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银保监会统计,2021年,我国银行业累计处置不良资产3.13万亿元,同比增加0.11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2017-2021五年间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1.9万亿元,超过此前12年处置总量,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提供了重要保障。

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力量,其处置过程产生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直是金融行业和各级税务机关十分关注的话题。如果相关损失税前扣除不充分,则很可能会加重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负担,不利于推进不良资产的处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的规定较为原则化,具体的操作规定则主要集中于财税[2009]57号(“57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5号公告”)。这两份文件均发布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早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较难满足近年来金融机构日益复杂的资产处置方式和损失扣除需求。本期不良资产处置系列税务评论将从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一些常见场景出发,探讨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转让不良贷款

传统的不良贷款转让场景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贷款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公司。在此情形下,金融机构通常按被转让的不良贷款金额减除转让收入,计算可税前扣除的转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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