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两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企业无偿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为罚款是基于少扣缴的税款来计算的,所以需要先计算出企业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但两个案件在计算个税的方法上却不尽相同。
第一种计算方法:(某处罚决定书摘录)
你单位2017年1月至12月在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借方科目列支购买的杉德卡93700.00元,上述礼品已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赠送给客户(本单位以外的个人),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2017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8740.00元。
第二种计算方法:(某处罚决定书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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