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利息如何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可以扣除的住房贷款利息有着严格的范围条件。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四条明确,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范围,为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与此同时,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四条明确,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五条明确,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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