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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焦点:如何定性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2016年1月,A县税务稽查局收到开票方所属的B市税务稽查局关于发票协查的通知及随附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该通知单列明了D药业公司向C医药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金额共计1200000元,税额共计204000元,价税合计1404000元。A县税务稽查局对C医药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C医药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为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药品、健字号滋补品、保健品的销售,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眼镜、初级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批发零售,仓储服务,医药咨询服务,进出口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检查人员核实了C医药公司的记账凭证、账簿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据调查,C医药公司已于2015年8月将上述22份发票认证通过并抵扣增值税204000元,对应采购药品也已销售并结转相应成本。C医药公司提供了采购合同、开票方D药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GSP资格证书复印件、质保协议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进出库明细单、送货单等书面证据。同时检查人员对C医药公司业务经办人李某作询问调查,根据询问笔录阐述,该22份发票是2015年C医药公司向D药业公司采购药品时取得,D药业公司业务员张某通过电话推销找到李某,称他们公司有C医药公司需要的几种药品。C医药公司通过传真向张某取得D药业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GSP资格证书、质保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资料,并用传真的方式签订了采购框架合同。D药业公司负责运输送货并承担运费,采购药品直接发货到C医药公司的仓库验收入库,由C医药公司仓库管理员保留送货单。检查人员对货物的销售情况进行了调查,因为涉及药品种类和数量较多,且C医药公司是多家进货滚动销售,该批货物分散销售给不同单位,要一一确认发票所涉每个药物的去向比较困难。检查人员另外核查了C医药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未发现异常资金交易情况。检查人员欲寻找张某作进一步调查,但李某称没有留存张某电话号码,现已无法找到张某。检查人员要求寻找送货单上C医药公司签收人员赵某进一步核实情况,C医药公司告知赵某已于2015年离职,已经联系不上。

二、争议焦点

鉴于其余证据已无法进一步取得,对于本案如何处理,税务机关内部出现了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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