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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税款债权认定及清偿

一般情形下,税务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能,但是在破产法领域中,税务机关是税款债权的申报主体,而非行使税收征管职能的公法人。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和其他债权人一样,具有平等的民事财产法律关系,受《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约束,税款债权也将在破产程序中清偿。本文结合税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税款债权的认定及清偿方式做一探究,以期寻求税款债权新的清偿方式。

税款债权

一)税种构成及申报主体

税款债权即《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款系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收款项。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我国税收可划分为流转税、财产行为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以及特定目的税等五大类十八个税种,除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外,其余十六个税种均由税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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