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的,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具体扣除标准又分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大类。即,在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办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扣除事项时,需要注意不得重叠扣除和允许叠加扣除的两类情形。
一、不能重叠扣除的情形
(一)同一纳税人接受某一专业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在最长48个月的时间内,每月扣除4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但是,在此期间不能叠加扣除其他专业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也就是,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不可同时享受,即使纳税人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专业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也只能每月扣除4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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