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安装服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具体应如何确定计税方法,还需结合业务实质来分析。
设备由甲方购买,施工方仅提供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如果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的设备是由甲方购买,则施工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据此,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则须从高适用税率,按销售货物16%税率计税。
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形下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纳税人需从高适用税率,按销售货物16%税率计税,相应安装耗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二是纳税人分别核算了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分别核算的情形下,如果纳税人仍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相应的安装服务收入可按10%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安装耗材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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