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饲料生产企业。为了鼓励养殖业户和零售业户购买A公司生产的饲料产品,A公司规定凡是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该公司饲料产品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客户,A公司将免费为其提供一次旅游活动。
对购货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客户,免费提供旅游活动,对此,A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之间对享受免费旅游的客户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产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您登录,展开全文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