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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76号文明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进一步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发展基础。
       会议决定,在狠抓现有政策落实的同时,采取减税、定向降准等手段,激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一是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二是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7年10月20日联合发文——财税[2017]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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