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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总结(“营改增”之后)

一、基本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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