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自然人将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作价4000万元作为投资投入到A公司。A公司根据评估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将该专有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并同时增加实收资本。每年A公司按10年期对上述专有技术进行摊销。现在税务机关认为,该项专有技术的摊销不能税前扣除。理由:
1、专有技术投入未取得发票;
2、4000万元专有技术价值太高。
请问税务机关的意见正确否?另外专有技术投资入股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否需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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