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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变化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出《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以下简称新27号文件),延续国家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对比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原27号文件),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有以下几个变化:

变化一:优惠范围涵盖面有收窄趋势

原27号文件优惠范围涵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其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4部委发出《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将优惠范围扩展到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而新27号文件优惠范围只针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那么,2018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是否还能享受优惠,需要等待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明确。

当然,原有的优惠政策仍在继续生效。根据6号文件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这些企业2018年及之后年度还可能在“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限内。根据新27号文件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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