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后,连续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8号),明确小微企业如何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本文从会计与税法的角度做一探讨。
税收优惠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税收优惠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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