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延续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将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统称“原增值税项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统称“营改增项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且分别核算销售原增值税项目和销售营改增项目的销售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期限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一、享受此项免税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于销售额的判定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两类销售额应当分别核算
必须分别核算销售原增值税项目(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以及销售营改增项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其中,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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