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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填写《分配表》等13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12366)

一、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是否只需要填写本年累计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的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纳税申报表取消“本期金额”列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仅需填报“本年累计金额”列次,具体填报口径请按照填报说明执行。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因此,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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