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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易完税后退回股权能否申请退税

一、案例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向B公司转让了其100%控制的C公司股权,C公司名下核心资产是一宗工业用地,土地面积约30亩,双方于2019年完成了股权过户工商变更手续。B公司派遣管理人员进驻C公司后发现,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该宗土地上设置了大量的民间借贷抵押,在收购时点均未予以披露。B公司历时1年多经多番协调无果,遂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A公司没有全面、真实披露C公司债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回C公司股权,同时退回已经支付的6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2000万元违约金。截止2021年3月,A公司表示可以退回股权,但是A公司已经为此缴纳了200万企业所得税,需要扣除该部分税金后才能支付给C公司。请问股权交易完税后退回股权能否申请退还已交税金?

二、案例分析

股权交易过程主要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印花税是行为税,只要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即发生纳税义务,不因股权退回而发生退税;所得税与交易是否完成以及是否有所得有关,如果交易没有完成,也没有所得,就不存在纳税义务,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就应当退还。根据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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