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税收优先权,应区分纳税人的状态,依法遵循不同的路径,比如对仍在经营的欠税人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欠税人,行使税收优先权的措施截然不同。
当纳税人既有欠税,又有未偿民事债务、行政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税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税收征管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注意到,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如何实现税收优先权还无系统性规定,税收优先权的适用不时产生争议,影响了其作用充分发挥。本文以纳税人状态为分野,参考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判例,探寻准确实现税收优先权的路径。
针对正常经营纳税人的税收优先权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第一,请求法院协助执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关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纳税人欠税,税务机关发现法院对纳税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向法院发出注明纳税人欠税种类、金额、产生时间等内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比如,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执复242号)一案中,法院就认为,税务机关向执行法院发来协助执行通知书,其内容亦非常明确,即请求法院协助执行,故并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协助执行并无不当。第二,申请执行异议。得知法院拟执行欠税人财产后,税务机关能证明欠税人除法院拟执行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请求按税收优先原则参与分配执行标的。比如,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1053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裁定税务局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人并无不当。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证明欠税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是其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比如,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鄂执复104号)一案中,法院就以税务局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欠税为由,驳回其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并享有优先权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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