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150MHz 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局),全军电磁频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为满足社会对数字对讲机的使用需求,促进数字对讲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频谱利用率,现就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规定15OMHz、40OMHz 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范围为:137--167MHz,403--423.5MHz。其中,水上业务专用频率台站管理仍按现行文件执行,在没有水上业务应用的地区,可将水上业务专用频率作为专用对讲机频率使用,但不得对相邻地区水上业务产生干扰;144--146MHz频段为业余业务专用频段,不作为专用对讲机频率使用;409.75--409.9875MHz公众对讲机仍按现行文件执行;为满足小范围内部寻呼业务的使用需求,在137--167MHz 频段内规划七个频点用于该业务。具体见《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分配方案》 (见附件1)。
二、150MHz、4OOMHz专用对讲机信道间隔由25KHz 调整为12.5KHz,每信道可安排一或两个时隙;其中,15OMHz频段双频使用方式收发频率间隔为5.7MHz,400MHz频段双频使用方式收发频率间隔为10MHz。
三、考虑到重大活动和应急情况下对讲机频率使用需求,分别在150MHz和400MHz频段规划部分频率作为国家专用频率。国家专用频率由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各地遇有临时性重大活动和应急使用需求,应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具体频率范围见附件1)。
四、150MHz、400MHz 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分配和使用规划及频率台站以属地化管理为主。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在附件一频率分配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分配或指配的频率进行频率分配和使用的规划。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规划过程中,对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减灾救灾等特殊用途的使用需求,原则上应保证业务使用的延续性;对部分具有跨区域性特点的使用需求,应和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充分协调。各地规划方案实施前应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应采取措施做好新旧规划过渡,并在本文实施之日起6年内完成过渡。
五、自本文实施之日起半年内,原频率台站审批手续在国家办理的对讲机设台单位,应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重新办理频率申请和设台审批手续。对于本文实施后新提出的设台申请,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照本规划方案进行频率指配和管理;对于已有的合法设台单位,在频率使用到期后,应按照本规划方案重新进行频率指配。为尽量避免过渡期设台单位进行现有设备更换而造成的损失,目前已办理设台审批手续的合法用户,如确有需要,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现有设备购置日期、台站执照、频率占用费交纳证明等必要信息,申请延长频率使用期限。
六、生产、进口、销售和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自本文实施之日起,按照《15OMHz、40OMHz频段数字对讲机设备无线射频技术指标》(见附件2),对该频段内数字对讲机设备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同时,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对该频段内模拟对讲机设备的型号核准,已取得型号核准证的模拟对讲机设备,在型号核准证到期后不再予以办理延期手续。水上业务专用的对讲机设备,其型号核准技术指标沿用原模拟对讲机设备指标,型号核准设备名称注明“水上业务”。公众对讲机设备型号核准技术标准仍按现行文件执行。150MHz 频段寻呼设备型号核准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七、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文件执行。
本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150MHz、400MHz 频段数字对讲设备无线射频技术指标
参数名称 | 技术指标 | ||
设备类型 | 基站/转发台 | 车载/船载移动台 | 手持台 |
信道间隔 | 12.5kHz | 12.5kHz | 12.5kHz |
最大标称发射功率 | 30W | 25W | 5W |
功率变化容限 | ±1.5dB (正常条件) +2/-3dB (极限条件) | ±1.5dB (正常条件) +2/-3dB (极限条件) | ±1.5dB (正常条件) +2/-3dB (极限条件) |
载波频率误差 | ≤2.5ppm (正常条件) ≤5ppm (极限条件) | ≤5ppm (正常条件) ≤7ppm (极限条件) | ≤5ppm (正常条件) ≤7ppm (极限条件) |
调制邻信道功率 | ±12.5kHz ≤-60dB ±25.0kHz ≤-70dB | ±12.5kHz ≤-60dB ±25.0kHz ≤-70dB | ±12.5kHz ≤-60dB ±25.0kHz ≤-70dB |
天线端口杂散发射 | 发射模式: | 发射模式: | 发射模式: |
机箱端口辐射杂散 | 发射模式: | 发射模式: | 发射模式: |
互调衰减 | 共存要求:≤-50dB 共址要求:≤-70dB | 无要求 | 无要求 |
瞬态切换令信道功率 | ±12.5kHz ≤-50dB ±25kHz ≤-60dB | ±12.5kHz ≤-50dB ±25kHz ≤-60dB | ±12.5kHz ≤-50dB ±25kHz ≤-60dB |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9年12月23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