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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06

辽税发〔202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决定从2022年9月1日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参保单位申报2022年在本单位有缴费记录职工的缴费工资收入。

  二、申报时间

  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申报办法

  2022年申报缴费工作具体办法是:参保单位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的“缴费申报管理—在职批量年缴费工资申报”模块下载,并按要求填写《____在职参保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完成后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的申报管理模块导入,进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四、注意事项

  (一)参保单位根据下载表格中的人员信息进行申报,对表中人员信息有异议的,可联系社保经办机构。

  (二)2021年缴费基数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9月,未进行缴费工资申报的单位,从2022年10月开始将不能办理月缴费申报等业务。

  (三)缴费工资保留到分。

  (四)根据2021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后,社保经办机构按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封顶保底处理,参保单位按照新基数进行缴费,并对2022年1月起的缴费差额进行补收。

  (五)2021年调整的基本工资纳入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五、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税务局、社保经办机构及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精心组织、准确申报、依职权做好相关解释工作,不得推诿、敷衍,确保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按时完成。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法》责令整改。

  省税务局联系人:赵弋萱024-81180159。

  省人社厅联系人:刘继福024-22837512。

缴费基数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如下内容及按照2022年相关文件规定新增项目: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1.基本工资: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

  3.规范后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沈阳、大连以外地区部分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暂时保留额。

  4.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提高工资标准10%部分、新聘用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警衔津贴。

  3.绩效工资: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单位全部人员个人绩效工资之和不得超过批准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二、军队文职人员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军队服务津贴、特殊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生活津贴、西藏特殊津贴和驻港澳部队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和奖励工资。

辽宁省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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